H-3非移民签证允许以下外国公民来美国工作:
1. 培训生可以到美国接受自己国家没有的,除了医学研究生和培训以外的任何领域培训;
2. 特殊教育交流访问者可以参加特殊教育交流培训项目,提供有身体、智力、情感障碍儿童教育的实际培训和经验。
一、培训生类
1. 申请人赴美必须是受到邀请赴美国接受农业,商业,通讯,金融,交通行业,政府部门或其他行业(但不包括医学)的培训。
2. 所参加的培训项目必须是申请人自己国家无法提供的。
3. 申请人在美国不得从事通常由美国工人担任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生产性工作,除非该培训要求或者附带生产性的工作。
4. 受培训者的工作或教育背景同该项培训计划一致。
5. 所参加的项目必须有助于申请人在美国以外从事的职业。培训完毕后返回自己国家。
二、特殊教育交流访问者类
每年对通过申请的人有人数限制,通常每个财年不能多于50人。
1. 所参加的培训项目必须是申请人自己国家无法提供的。
2. 申请人在美国不能从事生产性工作,也不得从事通常由美国工人担任的工作。
3. 必须由美国机构提出申请,该机构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员工和结构完善的项目为残疾孩子提供教育,而且能够为参与该特殊教育访问交流项目的人提供培训和实践经验。
美国公司或机构必须向美国移民局申请I-129表。担保申请一经移民局批准,美国领事馆会联系你,预约面谈时间。提供一份描述材料:
1. 描述你要接受的培训项目。
2. 描述该美国公司的专业性员工和你在该培训项目中的参与情况。
培训生类别为2年,特殊教育交流访问类别为18个月。
H-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可以申请H-4非移民签证,持有H-4签证的家庭成员不允许在美国就业。
一、培训生类
担保人需提供一份声明,包含以下内容:
1. 培训类型、培训项目的教学方案。
2. 培训所包含的生产性工作中占的时间比例。
3. 课堂培训与岗位培训各自花费的培训小时数。
4. 描述培训生所在国家从事的职业(因为本培训是以回国从相关工作为目的技能培训)。
5. 说明不能在培训生国家接受到这种培训的原因;以及为什么必须来美国培训的原因。
6. 说明该培训能够给培训生及其雇主(组织)带来的益处。
二、特殊教育交流访问者类
证明交流访问者即将完成特殊教育学士或以上的学位课程; 或者已经获得了特殊教育学士学位或以上学位;或者拥有丰富残疾儿童培训和教学经验。
46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