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B跨国公司专家签证允许美国雇主将有专业知识的专家雇员从海外分公司内部调转到美国办事处,该类别也允许在美国没有办事处的海外总公司派遣专家雇员到美国成立新的办事处。雇主需要为雇员提交Form I-129申请,并支付申请费。
一、L-1B签证雇主基本条件
1. L-1签证申请人原来所在的公司与此次赴美工作的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上下级或者附属公司关系;
2. 公司目前或者即将在美国经营业务且在L-1签证申请人在美工作期间该公司在另外一个国家也有经营。
除此之外,L-1B签证的雇主还必须证明:
1. 雇员不会被海外雇主很大程度上控制和监督;
2. 雇主提供给雇员的工作不是劳工类型的工作。
二、在美国建分公司的要求
海外雇主将雇员派遣到美国成立分公司,雇主必须证明:
1. 申请人在美国有足够的经营场所;
2. 在提交申请的前3年,雇员作为高管为雇主工作至少1年;
3. 新建的美国分公司将在L-1A签证批准后的1年内继续为雇员提供高管职位。
1. 最近3年内,雇员在海外作为专家为雇主工作至少1年。
2. 打算继续为同一雇主在美国分公司从事专业知识工作。
注:专业知识指的雇员掌握雇主公司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在国际市场上的应用,或者公司工艺流程方面的高端知识和技能。
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进入美国新建公司最多会被批准1年签证,其他类型的雇员最多会被批准3年的签证。所有L-1B签证的雇员申请签证延期,都最多批准2年,总共在美国居住的时间最多为5年。
1. L-1签证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L-2签证,签证有效期主申请一样;
2. 当前在美国的申请人可以提交Form I-539,申请转身份和延期;
3. 配偶可以向移民局提交Form I-765,申请就业许可(EAD)。
1. 提出申请的机构当前从事商业贸易和服务;
2. 提出申请的机构在美国有分公司,且已运营一年以上;
3. 提出申请的机构有三个或以上美国以及美国境外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
4. 提出申请的机构和在美国的分公司(调职者要去工作的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过去的12个月里有至少有10个L-1签证通过;
(2)在美国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总共年销售额达到2500万美元;
(3)在美国的雇员达到了1000人。
注:集体调职申请通过并不意味着某个雇员获得L-1B签证,但是可以让雇主不需要提交个人调离申请,而更快将合适的员工调往美国。
46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