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B签证是针对于享有国际声誉娱乐团体成员来美进行演出的临时工作签证。
一、娱乐团体成员基本申请条件:
1. 娱乐团体中有75%成员与团体有持续至少一年的雇佣关系;
2. 娱乐团体具有国际认可的较高水平,不能是团体中个人的国际认可度或者某一娱乐作品的认可度;
注: 不是以团队形式参加表演的娱乐个人无法申请此类签证。
二、对一些特定娱乐团的特别要求:
1. 外国马戏表演团和其成员可以不满足一年关系的要求,也不必满足国际认可的要求;
2. 一些国家知名的娱乐团队有可能免除国际认可的要求,但是需要在自己擅长的娱乐专业闻名全国。
三、关键支持人员:
1. 以上提及的个人或者团队在娱乐过程中的关键支持人员,且其工作不能是无法被当地美国工人替代的;
2. 主要包括前台办公人员,摄像师,灯光师,舞台人员等。
1. 申请人的美国雇主提交I-129表、申请费和相关申请材料;
2. I-129通过后,申请人向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递交签证申请。
1. 劳工组织的书面咨询意见;
2. 表演行程时间和递档;
3. 双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或者口头约定的说明;
4. 团队持续表演一年的证明;
5. 团队的成员名单,团队成员被雇为固定班底的具体日期;
6. 提供团队具有杰出成就或者获得国际奖项的证明,以下提供其中之三:
(1)有社论,广告,宣传稿件,出版物,合同等证明该娱乐团队在知名节目或者活动中是领衔主演的地位;
(2)有报纸,行业杂志,杂志或其他出版物的相关报道证明该娱乐团队已经取得了国际认可的杰出成就;
(3)有报纸和出版物之类的报道证明该娱乐团队作为领衔主演给享誉盛名的机构演出过;
(4)有行业杂志,主流报纸或者其他出版物证明该娱乐团队商演成功,比如高的收视率,票房,记录,唱片/影响销售量等;
(5)该娱乐团队得到了该领域的评论家,组织结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专家的认可;
(6)跟同行类似娱乐团队相比,收到更高的报酬,可以通过合同或者其他证据证明。
注:对于关键支持人员,需要美国雇主单独递交I-129申请,并提供劳工组织的书面咨询意见,支持人员对于运动员个人或者团队的必要性说明,支持人员与雇主书面合同复印件或者口头约定汇总。
原始有效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可延期一年。
在新雇主提交I-129表后申请人才可更换雇主,I-129通过后才可以开始给新雇主工作。
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获得 P-4 身份,家属不能参加工作,但可以上学。
支持人员可能包括备用舞者和音乐家,照明技术人员,音响工程师和舞台人员。
美国的雇员,代理商或赞助组织必须单独向支持人员提交请愿书。请愿书必须包括以下文件:
(1)由具有支持人员技能领域专业知识的适当劳工组织进行的咨询;
(2)支持人员进行服务的资格证明;
(3)描述支持人员在P-1娱乐小组之前和当前的关键技能和经验的声明;
(4)雇主与支持人员之间的书面合同副本或将雇用支持人员的口头协议条款摘要。
46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