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签证是针对赴美参加交流计划的个人或娱乐团体签发的临时工作签证。
截至2020年4月7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已正式批准五项互惠交换协议:
(1)美国音乐家协会和加拿大音乐家协会;
(2)美国演员公平协会和加拿大演员公平协会;
(3)美国演员公平协会和英国演员公平;
(4)加拿大电影电视广播艺术家联盟(ACTRA)和电影演员协会–美国电视广播艺术家联盟(SAG-AFTRA)(ACTRA-SAG-AFTRA);
(5)国际航展理事会和加拿大航展协会。
一、基本申请条件:
1. 通过政府认可的交流计划作为艺术家来美演出;
2. 与去美国境外演出的美国艺术家有同等的技术水平 。
二、关键支持人员:
1. 以上提及的个人或者团队在娱乐过程中的关键支持人员,且其工作不能是无法被当地美国工人替代的;
2. 包括舞台工作人员,培训师,及其他为演出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
1. 申请人的美国雇主提交I-129表、申请费和相关申请材料;
2. I-129通过后,申请人向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递交签证申请。
1. 劳工组织的书面咨询意见;
2. 交流计划协议的复印件,交流计划的双方是美国的提名机构和国外对等接收从美国交换过来的艺术家的机构;
3. 美国提名机构对此次交换的美国艺术家的说明;
4. 说明此次交换的美国和申请人国家的艺术家是同等技术水平及雇佣条件;
5. 证明有一美国劳工组织从中协商或者同意此次交换项目。
注:如果多个地方演出,则需要提供有具体时间和地点的行程表。对于关键支持人员,需要美国雇主单独递交I-129申请,并提供劳工组织的书面咨询意见,支持人员对于运动员个人或者团队的必要性说明,支持人员与雇主书面合同复印件或者口头约定汇总。
首次有效期不超过1年; 可延期1年。
在新雇主提交I-129表后申请人才可更换雇主,I-129通过后才可以开始给新雇主工作。
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获得 P-4 身份,家属不能参加工作,但可以上学。
支持人员可能包括舞台表演者,培训人员,或对要执行的特定服务有关键知识的人员。
美国雇主必须单独提交支持人员请愿书。请愿书必须包括以下文件:
(1)来自具有支持人员技能领域专业知识的适当劳工组织的咨询;
(2)支持人员进行支持服务的资格证明;
(3)说明支持人员在P-2艺术家,演艺人员或小组之前和当前的基本技能和经验的声明;
(4)雇主与支持人员之间的书面合同副本,或雇用支持人员所依据的口头协议条款摘要。
46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