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3签证是针对于来美进行民族或者文化特色表演的艺术家或者艺术团体签发的临时工作签证。
申请人必须以个人或团队的名义,到美国进行民族或者文化特色艺术的表演,解说,培训,教学等,可以是民族特色的,民俗的,文化的,音乐的,戏剧等方面的表演。除此之外,申请人此次来美必须是来参加文化活动(商业或非商业性质的均可),并通过该活动使更多人了解自己的艺术形式。
关键支持人员:
1. 以上提及的个人或者团队在演艺过程中的关键支持人员,且其工作不能是无法被当地美国工人替代的;
2. 主要包括教练,训练员,裁判,团队其他人员等。
1. 申请人的美国雇主提交I-129表、申请费和相关申请材料;
2. I-129通过后,申请人向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递交签证申请。
1. 劳工组织的书面咨询意见;
2. 提名机构和申请人的合同复印件或者口头约定的汇总说明;
3. 参加演出活动的时间和行程单;
4. 出具专家的证明信证明申请人或者团体在文化特色艺术表演,教学或者培训方面的技能且出示该专家的资格证书;或者有报纸,杂志或者其他出版物证明申请人或者团体的表演是具有文化特色的;
5. 证明所有的演出都是具有文化特色的活动。
注:如果多个地方演出,则需要提供有具体时间和地点的行程表。对于关键支持人员,需要美国雇主单独递交I-129申请,并提供劳工组织的书面咨询意见,支持人员对于运动员个人或者团队的必要性说明,支持人员与雇主书面合同复印件或者口头约定汇总。
原始有效期不超过1年; 可延期1年。
在新雇主提交I-129表后申请人才可更换雇主,I-129通过后才可以开始给新雇主工作。
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获得 P-4 身份,家属不能参加工作,但可以上学。
必不可少的支持人员是P-3文化特色演艺人员的组成部分,提供美国工人无法轻易完成的支持服务,并可以对P-1、P-2、P-3进行分类。
申请人必须为支持人员单独提交I-129表格。请愿书必须包括以下文件:
1. 适当的劳工组织的咨询;
2. 描述支持人员在P-3艺术家或演艺人员之前和当前的关键技能和经验的声明;
3. 雇主与支持人员之间的书面合同副本或将雇用支持人员的口头协议条款摘要。
46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