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宗教工作者临时签证适用于在美国非营利性宗教机构从事短期牧师或其他宗教职业的人员,工作性质至少为兼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20小时)。
宗教工作者包括由著名宗教团体指派主持宗教礼拜仪式并担任其他(通常由宗教神职人员执行)职务的人员,以及从事宗教职业或工作的人员。要申请宗教工作者签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归属于某个宗教派别,并且该教派是受到美国法律承认的非营利性宗教团体。
2. 申请人的宗教派别及其附属机构(如适用)必须属于免税范畴或有免税资格。
3. 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标准:
(1)在申请宗教工作者签证前,已加入教派两年;
(2)计划担任所属教派的牧师,或在合法的非营利性宗教团体(或此类团体的免税附属机构)担任宗教工作;
(3)在申请前一年居留在美国境外,并且此前已在教派中供职满五年。
1. 申请人受雇的美国宗教机构向移民局提交I-129表;
2. 获得批准后将收到I-797表(批准通知);
3. 申请人向美国使领事馆递交签证申请(须出具I-129批件编号)
(1)完成DS-160表格;
(2)缴纳申请费190美元;
(3)预约面谈,提供护照号码,缴费收据编号和DS-160确认页的编号;
(4)进行面谈,需携带以上提及的材料。
一、美国宗教机构所需材料
1. 免税证明材料:
(1)美国国税局开具的有效免税证明信;
(2)认定机构为免税机构的群体裁决证明;
(3)如果该机构隶属于某一宗教派别,则出示:
a. 美国国税局开具的有效免税证明信;
b. 该机构的性质、目的等证明文件;
c. 机构组织文件;
d. 宗教派别的认证(Form I-129的补充部分)。
2. 具体的货币或实物报酬的材料以证明该机构对宗教工作者的报酬支付;
3. 如果宗教工作者为自给的,则出示:
(1)宗教工作者在暂时性的且无报酬的传教工作中的工作证明材料;
(2)宗教机构组织暂时性的且无偿性的传教活动证明材料;
(3)宗教机构在美国及美国境外进行传教活动的证明材料;
(4)宗教工作者接受教活动的证明材料;
(5)传统无偿性的传教活动的职责。
二、宗教工作者所需材料 -澳晟移民
1. 基本材料
(1)DS-160表格;
(2)有效护照,有效期需超出在美预定停留期至少六个月;如果护照中包含的人数多于一人,则每个签证申请人都需要提交单独的申请;
(3)一张近6个月的照片;
(4)I-129批件编号。
2. 支持性材料
(1)申请人目前所属团体特定部门授权主管出具的正规公函,证明申请人在美国境外的宗教关系仍将继续保留,并且境外团体与美国境内团体(完全或部分)属于同一教派,此外在申请R类签证前,申请人加入教派的时间已达到两年期限;
(2)如果申请人是牧师,则公函应注明授权申请人主持教派的宗教礼拜仪式,并详述其工作职责;
(3)如果申请人是职业宗教工作者,应当至少具备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并且满足从事宗教工作的最低门槛;
(4)如果申请人计划从事非职业宗教工作,并且该项工作与传统宗教职能相关,则必须具备相应条件;
(5)薪酬安排(包括工资的金额和来源、食宿和其他任何可折算货币价值的福利)以及相应声明(确认上述薪酬为所提供服务的回报);
(6)准备提供服务的教派或其附属机构特定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7)申请人如果准备为教派的附属机构工作,请说明教派与其附属机构之间的关系;
(8)申请人所属宗教团体的资产证明和运作方式;
(9)申请人所属宗教团体的注册文件(根据适用国家的法律要求)。
R-1签证初期停留时间可达30个月,后可再延长30个月。总体来说,R-1签证的停留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R-1签证宗教工作者的配偶及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申请R-2签证,但R-2签证持有者不能在美国工作。
宗教工作者必须维持其非移民居留期结束后离开美国的意图。同时,USCIS不得仅以已提交或已批准的永久劳动证明申请或已提交或已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为依据,拒绝非移民申请、首次入学申请、身份变更或R类居留延期申请。
就业地点的变更可能构成对原始批准的R-1请愿书中指定的雇用条款和条件的重大变更。如果雇用条款或条件(或受益人的资格)发生重大变化,请愿人可以在受益人转移到就业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之前提交经修改的请愿书并获得批准。原始批准的R-1请愿书。
如果R-1宗教工作者的工作发生任何变化,请愿人必须在14天内通知USCIS。雇佣关系终止后,请愿人还必须通知USCIS。为了使宗教工作者改变雇主,新的请愿人必须提交新的I-129表格以证明。
46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