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同雇主赴美的私人雇员或家庭雇员可申请B-1签证。此类家庭雇员包括但不限于厨师、管家、司机、佣人、侍者、随从、保姆、互惠生、育儿师、园丁、付费陪护等等。
注:如果是外国外交官或政府人员的家庭雇员,则需要根据雇主的签证类型选择办理A-3签证或G-5签证。
家庭雇员申请B-1签证,申请人需要证明:
1. 此次赴美目的是作为家庭雇员在美国境内工作;
2. 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时间有限且是确定的;
3. 雇主符合一定条件;
4. 证明在美国境外有社会和经济关系的牢固约束力;
5. 在美国境外有自己的住所和其他紧密关系(binding ties)以保证在美国的合同结束时可以如期返回;
6. 需要出示雇员和雇主签署的雇佣合,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在美国的工作职责;
(2)每周工作时间(小时);
(3)每年法定节假日和病假的天数;
(4)每周休息天数;
(5)薪资水平(不能低于联邦法规定的最低薪资);
(6)雇主免费提供食宿的证明;
(7)雇主保证你在雇佣期间将不必接受政府救济的证明;
(8)在美国做家庭雇员期间你不会做其他工作;
(9)雇主将不会扣留你的护照;
(10)雇佣双方均同意不得要求家庭雇员在工作时间结束后继续留在雇主家而不支取任何报酬;
(11)雇主保证为家庭雇员支付赴美工作,前往雇主所在地以及完成雇佣合同结束时雇员返程的旅行费用。
如果家庭雇员希望陪同或稍后赴美陪伴雇主,而作为非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雇主正在申请或已经以B类、E类、F类、H类、I类、J类、L类、M类、O类、P类、Q类、R类非移民签证身份赴美,则家庭雇员只要满足下列条件,即可申请B-1签证:
1. 雇员提供前雇主证明,证明自己作为私人雇员或家庭雇员至少有1年的工作经验;
2. 在雇主入境之前,该雇员已经在美国境外为该雇主服务过至少一年,或者;
3. 如果两者的雇佣关系从此次雇主申请赴美前刚开始,雇主需要出具证明,证明其在申请前一致有长期(全年或者季节性)雇佣家庭雇员的习惯;
4. 雇员在美国将不会做其他工作,雇主将负责免费提供食宿和往返机票。
1. 陪同临时派往美国的美籍雇主,或者随后赴美为美籍雇主工作的个人或者国内雇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雇员在国外有一固定居所,且雇员自己不打算放弃;
(2)在雇主入境美国之前,该雇员已经在海外为雇主工作过至少6个月;或者雇主可以证明,在海外曾雇佣过同样工作性质的雇员;
(3)雇员提供前雇主证明,证明自己作为私人雇员或家庭雇员至少有1年的工作经验;
(4)雇员须出具雇佣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上面有双方的原始签字,在入境口岸出示。
2. 经美国雇主人事办公室确认,作为一个工作条件,该美籍雇主在两年或更长时间里经受频繁的国际调动。该雇主现正返回美国,停留时间不超过6年。该雇主将是为国内雇员提供工作的唯一雇主,将按雇佣合同条款规定,为雇员提供免费食宿和往返机票。
3. 所要求的雇佣合同须由雇主及雇员注明日期并签字,并含雇主的保证,即除了上面(2)条款的规定外,该雇员享有每天八小时工作最低工资标准的上限。雇佣合同还必须反映出该地区美国国内工人所享受的其它福利。雇主如打算终止合同,须至少提前两周通知雇员,但雇员按计划辞退工作,则无需提前两周多通知雇主。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家庭雇员以B-1签证身份赴美。
1. 陪同A-1,A-2或者G-1至G-4签证持有人赴美的随从,服务人员或者私人雇员,可以申请A-3外交人员的家庭雇员签证或者G-5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家庭雇员签证,雇员需要证明符合A-3或者G-5签证的申请条件(比如,前雇主开具的推荐信,以往同类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等)。签证官会核实雇主的官员身份及雇佣双方开始雇佣关系的意图。此外,A-3和G-5签证申请人需要在美国国务院的外交机关办公室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注册后才能申请签证。
2. A-3/G-5签证申请人需要与签证官面谈,不用缴纳签证申请费,其他申请流程与上述正常流程一致。
3. A-3/G-5签证申请人需要向签证官证明其薪酬与所在工作地点的薪资水平相符,不会给公证财政带来负担。
4. A-3/G-5签证申请人需要出具双方签字的雇佣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薪资水平(不能低于联邦法规定的最低薪资);
(2)开始工作90天后,所有应付工资须以支票或者转账形式汇入雇员的银行账户,确保雇主或其家属无法访问雇员账户;
(3)雇主是外交人员,需要按照现行惯例,在工资之外还为住家雇员提供免费食宿;
(4)雇员在工作期间不会做其他工作;
(5)雇主将不会扣留你的护照,雇佣双方均同意不得要求家庭雇员在工作时间结束后继续留在雇主家而不支取任何报酬;
(6)雇主保证为家庭雇员支付赴美工作,前往雇主所在地以及完成雇佣合同结束时雇员返程的旅行费用。
1. 完成非移民签证表格Form DS-160;
2. 缴纳签证费用(A-3及G-5不用缴纳签证申请费);
3. 预约面谈,提供面谈需要材料:
(1)护照号码;
(2)签证申请缴费收据上的编码;
(3)DS-160确认页的条形编码;
4. 到美国大使馆面谈,携带预约单打印件,DS-160确认页,符合要求的近六个月照片1张,新旧护照等等。
注:对于面谈人群有一定要求,13岁及以下的,80岁及以上的无需面谈;年龄在14-79之间的需要参加面谈。
1. 非移民签证电子表格(DS-160);
2. 当前有效护照,护照有效期需超过在美预定停留期至少6个月;护照中如包含其他人,则每个签证申请人需要单独提交申请;
3. 1张近6个月拍摄的照片,尺寸2*2英寸 Photograph Requirements;
4. 签证申请费160美元(A-3及G-5不用缴纳签证申请费);
5. 雇主的签证复印件或用于入境的其他通行证复印件;
6. 雇佣合同;
7. 仅适用于A-3/G-5签证申请人:普通照会:确认雇主的入职身份、出发日期、出行目的以及在美停留时间。在普通照会中应列明家庭雇员的姓名以及雇主的头衔或职务。此外,还应标注家庭雇员的出发日期、出行目的以及在美停留时间。
其他支持性材料:
证明雇主能够支付约定薪酬的文件;注:如果申请A-3/G-5签证,此项内容仅适用于雇主为参赞及以下级别的情况。
证明家庭雇员仅在美作短期停留的文件。